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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一
南阳一舞蹈学校侵权他人商标及图文 赔偿3万元!
南阳某舞蹈学校,因学校所起名称、广告宣传等大量使用“中央舞台”图文与他人注册商标一致,构成侵权。该案经南阳市中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其教训值得广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警醒。
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主要从事舞蹈、美术、器乐培训,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准注册“中央舞台”图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
位于南阳的某舞蹈学校,主要从事舞蹈、艺考培训、模特礼仪等。在其学校名称、门头标识、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中央舞台”字样及“舞蹈人体模型”图案,与 “中央舞台”图文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南阳中院审理认为,某舞蹈学校在舞蹈教学过程中使用了与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混淆了服务的来源,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判决】鉴于南阳某舞蹈学校侵权时间较短,且在应诉后及时更换了学校名称,故依法判决南阳某舞蹈学校赔偿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侵权案例二
New Balance折戟中文商标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